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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 [发布人]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无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270元;对低于270元以下的城市贫困居民,采取全额和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
    三、分类施保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5%保障金,符合多种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
    2、孤儿(含托、扶养对象);
    3、70岁以上老人,对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4、单独生活的;
    5、少数民族居民,台属、侨属家庭成员;
    6、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
    7、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8、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
    9、持有县级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抚证》的独生子女。
    10、除上述情形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可全额享受保障金: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人按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成员按差额补助;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
    四、申请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补助金额),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城市低保审批手续每季度办理一次。
    五、监督咨询电话:87340825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村民;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二、保障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宝应县、高邮市为年人均1200元,江都市、仪征市1400元,邗江区为1600元,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瘦西湖新区、新城西区为1800元。
    三、分类施保规定: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并实行全额享受;
    2、对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3、保障对象曾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4、保障对象为孤儿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5、保障对象为少数民族的家庭成员,台属、侨属家庭成员,实施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成员,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四、申请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年或半年复审一次。

    五、监督咨询电话:873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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