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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时间] [发布人]
  

    一、受理条件 
    当年退役的符合政策规定,来我市安置的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
    二、办事程序
    1、退役义务兵:退役后30天之内,持本人《士兵退役证》、《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父母的《户口薄》、《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注销证明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军安办报到,凭各地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3个月不报到,取消安置资格。
    2、转业士官:持省军安办发放的《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士官转业证》、《士官转业行政介绍信》、配偶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按照省军安办规定的时间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军安办报到,凭各地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3个月不报到,档案退回原部队。
    3、复员干部 凭部队出具的有关手续到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军安办办理落户手续。
    4、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报到后,请主动与各地安置部门联系查询工作分配情况。
    三、服务时限
    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下达后及时制定分配方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2、咨询投诉电话:87340763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及省市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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