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
2、申请人(申请单位)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设立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部分行业需取得许可证);
4、申请人(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5、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初审合格的,发给有关表格;
6、申请人(申请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并申报;
7、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所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理由等。以申请人、申请单位的名义提出,并签字、盖章);
2、章程草案(按示范文本起草);
3、验资报告(设立法人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他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5、申请人、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申请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名册(包括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7、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部分行业还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9、拟建党组织意见;
10、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登记费100元/件、公告费按实收取。
六、收费依据: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9]130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月30日批文。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办理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书;
2、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审查同意的文件;
4、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以下变更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1、名称变更还应提交:按以下结构组成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旧印章;
2、住所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租期必须1年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财务审计报告;
4、开办资金增减变更还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6、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宗旨或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
四、收费标准:登记费40元/件。
五、收费依据: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9]130号)。
六、承诺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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