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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资格审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发布人]
  

一、许可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9号令)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
扬州市政府《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
二、办理条件::
拟设社会福利机构所设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工作经历、身份证号码;
⑵拟设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区的人口和社会发展等情况;
⑶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功能、任务、服务区域;
⑷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床位编制;
⑸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⑹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设备配备;
⑺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及投资预算表。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拟设福利机构资金来源以及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5、拟设社会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如规划部门批准书、房产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凭证等);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其他必须提供的批准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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