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二、申报材料
1、居住在民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民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化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250元/起
五、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349号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其理由。公告期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