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
二、办理程序:
预报登记(提供相关预审材料)→ 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正式提出命名申请)、 审核 → 审批 → 发放批文和地名使用许可证 → 刊登公告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预报登记表;
2、提交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3、附件(一式两份):①市计委的工程立项批文;②市国土局的工程用地批文;③ 市规划局的工程用地红线(8开张缩印件);④市规委审批的工程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彩色,8开张缩印件)。
四、服务时限: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20日内办结审报手续。
五、受理部门:扬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六、办理地点:文昌中路134号(市政府东大院内)市民政局三楼313、311室。
七、咨询电话:87347692。 |